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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自1996年9月15日通车以后,沪宁之间增加了一条快速通道,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。为了优化交通配置,进一步发挥沪宁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对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,现通知如下:
1、调整沪宁高速公路的车型收费标准,一类车由0.30元/车·公里,调整为0.40元/车·公里;二类车由 0.45元/车·公里调整为0.60元/车·公里;三类车由0.60元/车·公里,调整为0.80元/车·公里;四类车由1.05元/车·公里,降至1.00元/车·公里;五类车由:1.35元/车·公里,降至1.20元/车·公里;六类车由1.80元/车公里,降至1.60元/车·公里。收费系数由1:1.5:2:3.5:4.5:6调整为1:1.5:2:2.5:3:4。调整后各类车收费标准见附表。
2、调整沪宁高速公路最低收费。沪宁高速公路最低收费:1、2类型车为15元;3、4类型车为20元;5、6类型车为30元。
3、对逃、漏通行费的车辆收取全程三倍通行费。
4、调整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收费标准从1997年4月5日起执行。
5、未涉及部分,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[1996]330号、省财政厅苏财综[1996]131号、省交通厅苏交财[1996]86号通知执行。
本通知由江苏省物价局、计经委、财政厅、交通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。以上通知,请遵照执行。
一九九七年三月